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对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并充分说明理由。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需要复检的,可以安排原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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