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自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保留3个月。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自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保留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