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第二十八条

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与代表性、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扦样人员在扦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扦样机构和被扦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用品。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现场扦样,不得由利益相关方送样: (一)监督检查中的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的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三)其他应当实施现场扦样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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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