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第二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法依规开展检验监测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包括健全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质量安全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和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等。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扦样、检验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使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技能,熟悉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岗位要求。扦样、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所在岗位工作相关技术培训。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