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粮食资源合理化利用、节粮减损等原则,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鼓励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利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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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