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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