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或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或者分地区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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