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