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