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