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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