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要求,依职责开展有关工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或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有关线索的,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定,依职责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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