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