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