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