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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