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规范和服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