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规范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