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规范和服务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