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第十八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