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八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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