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七条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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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