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六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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