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第十六条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