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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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