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三条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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