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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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