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