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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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