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由商务部规定式样并监督印制。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