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由商务部规定式样并监督印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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