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商务部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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