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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