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