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