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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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