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