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