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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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