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发案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