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发案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