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