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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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