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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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