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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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