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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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