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手工不经过网络系统申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按规范录入上述系统。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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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