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第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