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