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