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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