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