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