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警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 1995年6月29日 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警车号牌审批表 附件2 警车号牌式样 一、警用汽车号牌 警用汽车号牌为单排结构,尺寸为 440mm × 140mm ,分为前、后两块号牌。颜色为白底(反光)黑字。号牌的登记编号由七位字符构成: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位为字母表示地区;第三位为A、B、C、D和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第四位至第六位为注册编号;第七位为红色反光“警”。第一与第二位之间为间隔符,前号牌间隔符为圆点(警车号牌专用准产标记),后号牌间隔符为横杠。数码和间隔符横杠为黑色。 二、警用摩托车号牌为双排结构,尺寸为 220mm × 140mm 。第一位至第二位在上排,第三位至第七位在下排。号牌与字符颜色、排列顺序及含义与警用汽车号牌相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的警车号牌与北京市相应系统共用第三位专用代码;公安部的警车号牌为“京·AO×××警”。 四、警车号牌的“警”字字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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