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