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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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