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