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四)注销行政执法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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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