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