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国库; (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国库; (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