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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